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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陈帅与陈国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陈国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民初1673号原告陈帅,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军,柘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胜,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原告陈帅诉被告陈国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国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帅诉称,2015年6月,被告陈国胜找原告为其楼房建盖钢结构房顶,位置在柘城县××和园对面的碧海浴足楼房房顶及同院另一座楼,面积为274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为1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迟迟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且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2016年3月9日,被告陈国胜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并承诺15日内向原告支付10000元。现因被告未能履行承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274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国胜未作答辩。原告陈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6年3月9日欠条1张,证明被告陈国胜欠原告工程款27400元未付的事实。2.照片6张,证明原告陈帅为被告所建工程的具体位置及面积。被告陈国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陈国胜找原告为其楼房(柘城县碧海浴都楼房房顶及同院另一楼房)建盖钢结构房顶,工程结束后,陈国胜迟迟未能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后经陈帅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3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一张,内容为“第四排钢架顶总274m×100元,合计27400元,款没付,陈国胜,1月内付10000元,2016.3.9”。现因被告陈国胜迟延支付工程款,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陈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陈帅为被告的楼房建盖钢结构房顶,付出劳动并完成工程后,被告迟迟未能履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后在原告陈帅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陈国胜向原告出具了欠付工程款27400元的欠款条据,就此原、被告之间因承建工程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7400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帅工程款27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元,由被告陈国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艳审判员 王翠荣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豆亚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