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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终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唐河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庄洪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洪举,唐河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小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第3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洪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记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伍仁、苗方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庄小英,女,汉族。委托委托代理人杨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洪举与被上诉人海岸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庄小英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庄洪举预交是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生审判员 王小军审判员 高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霄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