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4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谢某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某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2011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谢某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某纠纷一案,2016年8月1日,本院受理。由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名称不准确,所以谢某起诉的被告就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某对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93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山真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