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贾海涛、龙克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贾海涛,龙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郑见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壮讲,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贾海涛,女,苗族,个体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克峰,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桂0225执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龙克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营业室的账户,账号为20×××63,应予以划拨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龙克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营业室的账户,账号为20×××63金额4900元至融水县人民法院户(户名;融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融水营业室,账号:15×××16,)二、解除被执行人龙克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营业室账户,账号为20×××6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树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