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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建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建海,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