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盛路78号。法定代表人高飞,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蓉关大道。法定代表人向金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6)川101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的支付罚款10万元。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罚款十万元,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兴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01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奇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