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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4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叶集试验区新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集试验区新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4民催2号申请人:叶集试验区新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桑荣成,系公司经理。申请人叶集试验区新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0298984,票面金额伍万元,出票人为叶集试验区台德龙木材加工厂,票据支付银行为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人为叶集试验区新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叶集试验区新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票据支付银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涛人民 陪 审员 李善桂人民 陪 审员 汤 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彭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