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耿文波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文波,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482号原告:耿文波。委托代理人:王成兵,浙江诚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原告耿文波为与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偿还给原告60000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耿文波的委托代理人王成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艳于2015年10月28日向原告耿文波借款60000元,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耿文波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王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伟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婉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