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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崔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旬邑县东大街,石油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旬邑县城关镇,村民。本院于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某某(2016)陕0429执43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被执行人履行14534元,负担受理费52元及执行费11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100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