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韩永榜、麻玉各与张鸟各、韩冰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永榜,麻玉各,张鸟各,韩冰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24号申请人韩永榜,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死者韩高臣之父。申请人麻玉各,女,汉族,住住址同上。系死者韩高臣之母。被申请人张鸟各,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死者韩高臣之妻。被申请人韩冰冰,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韩高臣之长女。申请人称,2016年5月22日,韩高臣生前在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工作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经协商,安徽同利防腐总公司一次性赔偿韩高臣的近亲属1382000元,赔偿款全部打入韩高臣的妻子张鸟各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5************462内。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赔偿项目的规定,应赔偿二申请人606101.12元。现被申请人张鸟各拒绝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并把赔偿款全部转移。申请人韩永榜、麻玉各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鸟各、韩冰冰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并提供王留所所有的位于西华路北侧(综批市场)房权证东房(私)字第20040058**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6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永榜、麻玉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鸟各、韩冰冰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一年。查封王留所所有的位于西华路北侧(综批市场)房权证东房(私)字第200****865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振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