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3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绮,郭慧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3801号原告:陆绮,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昆明路XXX号。被告:郭慧君,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陆绮与被告郭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陆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瑞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