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5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有志、高计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有志,高计花,王永产,王有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501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行董事长。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号。被告:王有志,男。被告:高计花,女。被告:王永产,男。被告:王有生,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有志、高计花、王永产、王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