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丽端与易龙阳、王彩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端,易龙阳,王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515号申请执行人:郑丽端,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易龙阳,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彩琴,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郑丽端与易龙阳、王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易龙阳、王彩琴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易龙阳、王彩琴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亚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