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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伟东与吕邦周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邦周,吴伟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邦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伟东。上诉人吕邦周因与被上诉人吴伟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3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邦周收到原审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邦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依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