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5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500号原告:刘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仕,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崔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以和好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