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湘林申请刘晓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6)湘0203执保210号陈湘林: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告李双生、刘晓文名下的财产,及你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6年9月21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刘晓文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房屋(已设立抵押),期限三年,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二、2016年9月22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李双生、刘晓文共同共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房屋(已设立抵押),期限三年,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三、2016年9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原告陈湘林所有的小型轿车,期限二年,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你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