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汪真秀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真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刑初1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真秀,女,1965年6月1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1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真秀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真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1日晚,因打网络赌博游戏盈利分钱的事情,被告人汪真秀在其位于石柱县XX街道XX饭馆内与被害人曹某发生争执,后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汪真秀持刀将曹某手掌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汪真秀被抓获归案。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汪真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定被告人汪真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庭审中,被告人汪真秀提出:她是在自己家中打赌博游戏,没有与被害人之间发生赌博行为,是被害人将她游戏账户中的钱转走后而发生争执,被害人打了她几次,她在无奈且无法逃生的情况下随手拿起旁边刀具对付被害人,属于防卫过当,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对她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1时左右,被告人汪真秀在其位于石柱县XX街道所开的XX饭店的操作间楼上卧室内,因为打网络赌博游戏赢钱后分配的事情,与被害人曹某发生了争执、抓打。抓打过程中,汪真秀持菜刀将曹某的右手手掌砍伤。后曹某前往石柱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刀砍伤、右手皮肤裂伤、右手正中神经损伤。案发当日,石柱县公安局接他人报警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对被告人汪真秀所用菜刀进行了提取和证据保全,次日决定对该菜刀予以收缴。2015年12月15日,经石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曹某被他人用刀砍伤右手,导致右手皮肤裂伤,右手正中神经损伤,现右手遗留10.3cm条状瘢痕,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汪真秀在石柱县万安街道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汪真秀的家属代汪真秀向被害人曹某赔偿人民币5万元,曹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汪真秀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及石柱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侦查。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汪真秀的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汪真秀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4.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决定书,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民警于2015年8月11日对被告人汪真秀使用的菜刀进行提取、证据保全并于次日予以收缴。5.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曹某于2015年8月11日至同月28日在石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其被诊断为刀砍伤、右手皮肤裂伤、右手正中神经损伤。6.收条、谅解书。证明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汪真秀的家属代汪真秀向被害人曹某赔偿人民币5万元,曹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汪真秀的行为予以谅解。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石柱县XX街道X路X门市。该门市内操作间楼梯可进入卧室,在操作间楼梯台阶处有一滴落血迹;在楼梯处东墙上,距楼梯台阶148cm,距北墙117cm处有一73cm×24cm的散在滴落血迹;卧室内靠北墙摆放有一杂物;靠西墙从北往南依次摆放有床A、桌子、床B;靠床A东侧摆放有一电脑桌;靠南墙摆放有一杂物;距卧室东墙83cm,距卧室北墙144cm处地面上有一41cm×24cm的散在滴落血迹;距卧室南墙226cm,距卧室西墙161cm处地面上有一滴落血迹;距卧室南墙140cm,距卧室西墙100cm处床A有一57cm×48cm的散在滴落血迹;距卧室南墙190cm、距卧室西墙57cm处桌子上有一11cm×10cm的散在滴落血迹;距卧室北墙82cm,距卧室东墙165cm处床B有一菜刀。8.辨认人像笔录。证明在侦查人员提供的不同免冠照片中,证人田某辨认出汪真秀、曹某,曹某辨认出了汪真秀,汪真秀辨认出曹某及当时在现场的田某。9.辨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证明汪真秀在侦查人员提供的5把不同菜刀中,辨认出自己在饭店内砍伤曹某的菜刀。10.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汪真秀对案发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11.石公鉴(临床)[2015]1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证明经石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曹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1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份的一天,他和谭某(音)等人一同到石柱县XX街道XX店内找“秀姐”(经辨认系汪真秀)还钱,他听说汪真秀欠了谭某两千元。汪真秀开始说没钱还,当时在店内阁楼处有一个男子(经辨认系曹某)坐在床边电脑旁打可以赚钱的游戏,曹某赢了一千元钱,是汪真秀出的钱,曹某操作的。后他就拿着汪真秀的银行卡到邮政储蓄银行取了一千元钱,汪真秀将一千元钱还给谭某,当时曹某说:“是我操作的,还是要分点钱哟”,但汪真秀不愿意分钱。谭某拿到钱后就离开了。后曹某还是继续坐在电脑旁,并换了一个账号在玩游戏(当时说一个账号赢钱后,需要换账号)。后来曹某打游戏又赢了两三百元钱,便通过网络将赢得的钱转到自己的账号里,汪真秀发现后,双方就吵了起来,他还在现场劝架,汪真秀说:“欺负人”等话,曹某说:“开始赢了钱,是我帮你打的,是该分点”,后双方一直在争吵,说得很不愉快。曹某拍着电脑桌说:“你个哈堂客,我打电脑,我还要打你人,我刚刚帮你打游戏赢了钱,是该分点”。汪真秀说:“你悄悄把赢的钱转到自己的账号里,欺负人。”双方越吵越凶就动手抓扯起来,抓扯过程中,他看见汪真秀将床边小桌上摆放的菜刀拿起向曹某砍去,他上去伸手拉开曹某。汪真秀拿着刀乱舞,他当时害怕误伤,又劝不住,阁楼又狭窄,他就退到了楼下。他站在楼梯旁约十秒钟,便见曹某双手握着下来跑了。他返回阁楼,见阁楼楼梯上、墙上、地上有血,汪真秀拿着刀,但没有受伤。后来,他和汪真秀一起去了医院。13.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10日晚,他和谭某(音)到汪真秀位于石柱县XX街道XX门市部找汪真秀还钱,他们进入房间后,他便坐在电脑前打游戏,是网上赌钱。他用汪真秀的账号赢了一千多元钱,汪真秀将所赢的钱取了一千元还给了谭某。他对汪真秀说他打游戏赢的钱大家平分,怎么不分钱给他?汪真秀说等会。谭某拿到钱后就和其他人走了,房间里就剩他、汪真秀和谭某的一个兄弟。他还在问汪真秀分赢的钱,汪真秀就让他申请一个新账号玩。后他给汪真秀申请了新账号,还是他帮忙打游戏,结果又赢了两百元钱,于是他将所赢的两百元钱转到了他自己的账号中。汪真秀知道后很生气,觉得他做这些小动作欺负她,于是他和汪真秀就发生了争吵,他拍了电脑桌子,汪真秀问拍什么拍。争吵过程中汪真秀从床边拿起一把菜刀向他砍来,他用手去挡,汪真秀就拿着刀一阵乱舞。由于阁楼狭窄,他来不及躲闪,汪真秀就将他的手砍伤。他意识到自己受伤后,就用另一只手把受伤的手握着跑出去,乘坐出租车去了医院。14.被告人汪真秀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10日晚,谭某(音)、一名个子高点的男子(经辨认系曹某)及几名年轻男子到石柱县XX街道XX店内找她还钱,他们进屋后,双方就在相互聊如何还钱的事情。她当时确实没钱,曹某就使用她的账号(账号内有三百元钱)在网上打捕鱼游戏赌博,还说一起玩一下游戏,赢了一人一半,输了给她两百元钱。后曹某赢了一千多元钱,她就把银行卡给谭某去取,后谭某将卡给一个年轻男子(经辨认系田某)出去取了一千元回来,她将钱给了谭某后,谭某和其他几名男子就离开了。房间就剩她和曹某、田某,后曹某提出换一个新号玩,容易赢钱。于是她用丈夫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账号,曹某在打游戏期间,悄悄开始将该账号赢的钱转到了他自己的账号中,她知道后了就很生气,觉得曹某在耍小聪明,后她和曹某争吵起来。曹某就拍电脑桌说:“你个哈堂客,我打电脑,我还要打人,我刚刚赢了一千多块钱,也该得几百块”。她说:“你悄悄的转钱,没有这种做法,你不是活抢人嘛”。于是她和曹某发生了抓扯,曹某用手打她头部,她想还手但打不赢对方,最后她在床边伸手摸到了一把菜刀,当时她握着菜刀第一下用刀背砍到了曹某的右手臂上。曹某说:“哈婆娘,你还要拿刀来砍我,你拿枪我都不怕,打死你分分秒秒”。后她右手握着刀乱舞,曹某想来抢刀但没有抢走。田某还在拉曹某,在劝双方。后她闭着眼睛向曹某砍去,应该就是这时将曹某砍伤的。等她睁开眼睛时,她见自己脚上有血,曹某已经离开了房间。后田某问她是否受伤,她表示没有受伤。之后,有几个年轻人来店里将她喊去了医院。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真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案发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汪真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真秀的亲属代汪真秀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表示对汪真秀的行为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汪真秀犯罪情节较轻,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汪真秀辩解她是在自己家中打赌博游戏,没有与被害人之间发生赌博行为,是被害人将她游戏账户中的钱转走后而发生争执,被害人打了她几次,她在无奈且无法逃生的情况下随手拿起旁边刀具对付被害人,她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对她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经查,1.本案确系因打网络赌博游戏赢钱后分配的事情而引发。被害人曹某用汪真秀的账号玩游戏,在未让汪真秀知晓的情况下向自己账户转钱,被汪真秀发现后,双方发生了争吵、抓扯,汪真秀持菜刀后,曹某有一定的言语刺激。曹某对本案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具有一定过错,但并非重大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正当防卫,是指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一定损害,使其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知,双方矛盾产生后,有相互争吵、抓扯过程。被告人汪真秀供述称自己和曹某相互抓扯起来,曹某用手打她头部,她肯定想还手,但打不赢对方,表明主观上产生了与对方斗殴的意图。后汪真秀在曹某未使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拿起菜刀先用刀背砍了曹某的手臂,后持刀乱舞,闭眼砍向曹某。现无证据证明汪真秀是在不法侵害确已发生,且迫不得已无法逃跑时,拿菜刀进行防卫。汪真秀明知持刀乱舞、闭眼砍向曹某会发生致伤曹某的后果,但其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存在伤害曹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挥砍的行为,并且造成他人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依法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辩解称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重大过错,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辩解称自己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真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向宁杰代理审判员 石章润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