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中江支行与冷胜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薛少勇,冷胜前,周乐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住所地中江县。负责人:李雅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女,1972年11月20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职工,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薛少勇,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冷胜前,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周乐泗,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少勇、冷胜前、周乐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冷胜前在银行的存款10000.29元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358元,申请执行人受偿964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湘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