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入林诉绥阳县联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入林,绥阳县联盟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563号原告张入林。委托代理人梁宏,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雨洁,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阳县联盟煤矿。负责人刘德元,煤矿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荣强,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高晓萍,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入林诉被告绥阳县联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入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入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