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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入林诉绥阳县联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入林,绥阳县联盟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563号原告张入林。委托代理人梁宏,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雨洁,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阳县联盟煤矿。负责人刘德元,煤矿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荣强,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高晓萍,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入林诉被告绥阳县联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入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入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