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与王李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王李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昆畹公路硅谷公寓A座1-2层。负责人:李晨,系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谢林,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李沙,女,汉族,1988年7月23日出生,现住昆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李沙借款合同��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7565.06元、未受偿7565.06元,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帅克执 行 员 曹 钟 友人民陪审员 欧 阳 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娅 磊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讨论记录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罗利春被执行人:云南美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评议时间: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评议地点:执行局汇报人:郭华昌参加人:姜靖峰、夏逢春(人民陪审员)记录��:戚祥蕊评议记录: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利春与被执行人云南美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153300元、未受偿人民币1533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拟裁定终结本院(2016)云0102执1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姜:同意经办人意见。夏:同意。结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6)云0102执1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签字(时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