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铁军与田勤久、祖印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军,田勤久,祖印东,赵巧义,郝述全,张立柱,褚新强,曹建新,祖秉新,祖印峰,郭宝全,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李铁军等32人。被执行人田勤久。被执行人祖印东。被执行人赵巧义。被执行人郝述全。被执行人张立柱。被执行人褚新强。被执行人曹建新。被执行人祖秉新。被执行人祖印峰。被执行人郭宝全。被执行人刘峰。李铁军等32人申请田勤久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刑初字第3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铁军等32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14870元,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214129.55元。尚欠400740.45未履行。现十一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刑初字第3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