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志平与自贡市晟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平,自贡晟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平,男,汉族,1956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自贡晟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曾利平。关于张志平申请执行自贡晟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自贡市大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制作的大劳人仲案字[2015]第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96720.7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引执行员 裴雨执行员 唐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