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小妹与扬州市方正压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小妹,扬州市方正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3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小妹(曾用名朱庆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方正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水校西巷100号。法定代表人:刘押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朱小妹因与被申请人扬州市方正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民终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小妹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方正公司伪造劳动合同,一、二审未予认定错误;2.本案一审中,朱小妹按一审法院要求参加了第三次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却认定朱小妹未按一审法院要求参加庭审错误。(二)朱小妹要求方正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4年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一、二审判决未予审理,遗漏诉讼请求。朱小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方正公司应否向朱小妹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据此,朱小妹因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止。而朱小妹于2014年12月17日向扬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明显超过仲裁时效。故即使方正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朱小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朱小妹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仲裁时效,导致其丧失实体权利,故一、二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二)关于朱小妹是否参加一审庭审的问题。经查,本案一审共开庭三次,主审法官在第二次庭审中要求朱小妹本人到庭参加下一次庭审,朱小妹按要求到庭参加第三次庭审,二审判决认定朱小妹未按法院要求到庭参加庭审错误。但朱小妹的该项主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效判决应当再审的事由,本案不应据此再审。(三)关于一、二审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朱小妹向扬州市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方正公司支付其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在仲裁期间,其仲裁请求变更为请求方正公司支付其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770元,双方当事人就该请求已经达成协议,一、二审判决支持朱小妹的该项诉讼请求,朱小妹并未提出要求方正公司支付2012年11月以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请。故其主张一、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小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薛山中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