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杜双凤、王慧琼、杜佐章、秦晓菊、杨林、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杜双凤,王慧琼,杜佐章,秦晓菊,杨林,冉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7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炜,平昌县支行行长。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圣军,平昌县支行职工。被告杜双凤。被告王慧琼,系杜双凤之妻。被告杜佐章。被告秦晓菊。被告杨林。被告冉敏,系杨林之妻。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杜双凤、王慧琼、杜佐章、秦晓菊、杨林、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提供的被告杜双凤、王慧琼、杜佐章、秦晓菊、杨林、冉敏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通知其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9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