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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何吕均与黄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吕均,黄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309号原告:何吕均,男,194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系原告之女),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黄成文,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何吕均与被告黄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何吕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吕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吕均负担。审判员  杨成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