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何吕均与黄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吕均,黄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309号原告:何吕均,男,194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系原告之女),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黄成文,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何吕均与被告黄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何吕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吕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吕均负担。审判员 杨成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