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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董振峰申请执行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恒,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执28-5号申请执行人董恒,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xx。委托代理人董振峰,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宁兴花园5号楼4单元202室。企业代码:74500256-1。法定代表人刘晓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董振峰与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汉中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了预售登记,房屋已建成,但其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董振峰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且该房其他法院已先予以查封,短期内无法交房、办理有关产权手续。申请执行人董恒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75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时机成熟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荣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崔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怀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