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济南瑞信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瑞信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2民催37号申请人济南瑞信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张庄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684679236。法定代表人郭敦磊,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济南瑞信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济南瑞信祥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300051/22941238,出票人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1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5月13日,出票金额90000元,收款人聊城锐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本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瑞信祥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济南瑞信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芃芃审判员 明绍青审判员 方泓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