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执5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2016)甘0421执50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生荣,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1执503-1号申请执行人:岳生荣,男,生于1970年6月26日,汉族,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岳生荣与被执行人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43045元。执行过程中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被执行人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登记房产;其银行账户已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法院、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冻结;该公司所有的甘AM29**号“雪佛兰科帕奇”牌小轿车、甘A720**号“凯迪拉克”牌小轿车已被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玉龙审 判 员 武多辉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包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