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宜昌大有典当有限公司与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永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大有典当有限公司,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大有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白沙路8号21栋。法定代表人刘文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永生。本院在执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永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宜昌大有典当有限公司300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4232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240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永生持有的当阳市永生机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80%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