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某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郭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城固县某某路中段。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公司某某小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某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扣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