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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050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519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8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6年1月27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退还原告高某某25元。审判员 张 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