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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9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建洪与洪泉、林育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洪,洪泉,林育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9031号原告:王建洪。被告:洪泉。被告:林育盛。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立新,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洪与被告洪泉、林育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泉、林育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建洪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