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执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广汉联社与广汉宏达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宏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尹全军,周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35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广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汉市佛山路西一段8号。机构代码:915106812142717621被执行人:广汉市宏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新平镇一心村。机构代码:675774258被执行人:尹全军,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生。被执行人:周后全,男,汉族,1963年4月2日生。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广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广汉市宏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尹全军、周后全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520317元,现因被执行人广汉市宏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尹全军、周后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汉民初字第2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