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254号原告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崔建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国土资源局诉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因双方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41元,减半收取13521元,由原告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邢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