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9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779号原告陈某1。法定代理人时某,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陈某2,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某1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撤回对陈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