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闫福军与徐州市开甲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3559号原告:闫福军。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开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城东大道60号综合楼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大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祥,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福军诉被告徐州市开甲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闫福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闫福军承担。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崇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