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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宁淑波、赵阳等与翁世好、六安市金安区富华汽车运输服务车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淑波,赵阳,赵晨,王凤兰,翁世好,六安市金安区富华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六安市鑫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宁淑波,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申请执行人:赵阳,女,1992年4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申请执行人:赵晨,男,2002年9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申请执行人:王凤兰,女,1938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执行人:翁世好,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富华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王燕,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鑫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玉平,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富华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六安市鑫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富华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名下,车牌号为皖N×××××大型汽车一辆,并予以锁定;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市鑫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N×××××大型汽车、车牌号为皖N×××××挂车各一辆,并予以锁定。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