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郗某与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771号原告:郗某。被告:刁某。原告郗某与被告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某撤诉。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