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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郗某与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771号原告:郗某。被告:刁某。原告郗某与被告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某撤诉。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