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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199号原告朱玉琪与被告陈汝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088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玉琪于2016年08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汝奎支付执行款2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1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玉琪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