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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成洁与被告姜方奎、欧秀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洁,姜方奎,欧秀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3民初759号原告杨成洁,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姜方奎,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欧秀方,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杨成洁与被告姜方奎、欧秀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成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方奎、欧秀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成洁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姜方奎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短期归还,并出具《借条》。近来原告数十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拒不接电话或者挂断电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姜方奎、欧秀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姜方奎、欧秀方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6日,被告姜方奎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成洁现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借款人:姜方奎2013.10.16日”,被告姜方奎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偿还借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江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姜方奎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被告姜��奎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证据充分,原告在合理期限内随时可以催告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欧秀方与被告姜方奎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方奎、欧秀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成洁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姜方奎、欧秀方负担,原告杨成洁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姜方奎、欧秀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成洁案件受理费25元,直接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小勤人民陪审员  肖永生人民陪审员  邓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