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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大连庄河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大管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庄河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连正大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庄河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龙王庙村(5A1—3层)。组织机构代码:05110716—6。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帅,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写字楼*号。组织机构代码:57607043—1。法定代表人:XX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庄河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正大管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5400元、执行费32554元(未交)。本案在上一执行程序[(2015)庄执字第1070号]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及管桩,并执行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李守科的到期债权545500元。本次执行中,对上述查封的财产进行了续查封,现因其他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本案被执行人破产,本院已决定受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