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连广电子有限公司与欧真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广电子有限公司,欧真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12991号原告:上海连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真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金日,负责人。原告上海连广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欧真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连广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付货款82,268.59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3年起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线材产品,双方约定月结90天。2015年6月10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2,268.59元。但被告至今未偿付欠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订购合同、送货单、询证函等证据。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供的合同、询证函等可以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2,268.59元,且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82,268.5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真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连广电子有限公司货款82,268.5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7元,减半收取92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43元,合计诉讼费1,771.50元,由被告欧真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