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8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刘根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8531号原告刘根,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杨杰,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诉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根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刘根负担。审 判 长 何吉英审 判 员 乔 栋人民陪审员 杨士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喻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