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4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甲。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金某甲利用自己和金某乙、高某某、沈某某、肖平的社会保障卡,至本市奉爱医院、杨思医院等医院,采用虚假看病和冒用卡主身份挂号配药的方法,骗得上海市医疗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64282.78元。而后被告人金某甲将所配药品销售给同案关系人安某某(另处),从中牟利。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金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某、高某某、金某乙、沈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安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笔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奉贤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汇总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金某甲家属处扣押人民币70000元,本案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已挽回。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金某甲予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扣押款人民币六万四千二百八十二元七角八分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