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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进贵与马森、金昌润昌源农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进贵,马森,金昌润昌源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财保21号申请人:王进贵,男,生于1968年8月15日。被申请人:马森,男,生于1969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金昌润昌源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栋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进贵与被申请人马森、金昌润昌源农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进贵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森、金昌润昌源农机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景泰金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名下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黄河路北侧景房权证字第147**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森、金昌润昌源农机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进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张东明审判员  殷恒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昶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