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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860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宙航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宙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8601民初615号原告:石家庄宙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行��县刘七里峰村。法定代表人:王彦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长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45号。主要负责人:孙敬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江,该公司员工。原告石家庄宙航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宙航运输)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石家庄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宙航运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长军、被告人寿财险石家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宙航运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损、施救费、三者损失共计12510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1日,范立杰驾驶冀A×××××/冀ALA**挂车沿无繁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阜平县广安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苑双全驾驶的冀A×××××/冀AUF**挂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并作出认定:范立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苑双全无责任。原告系冀A×××××/冀ALA**挂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人寿财险石家庄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本院认为,被告人寿财险石家庄公司���认原告宙航运输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宙航运输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与被告人寿财险石家庄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在相应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冀A×××××/冀ALA**挂车的登记车主由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变更为原告宙航运输,原告作为该车的登记车主,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因本案的车辆损失已经由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了重新公估,被告应以该公估报告所确定的损失数额100020元进行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施救费3500元,本院认为此项费用系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予以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赔付三者车辆损失1000元,有事故认定书、经济赔偿凭证为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予以承担,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故被告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1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公估费,本院认为,因原告单方委托所作的公估报告,本院未予采纳,其因此而产生的公估费则不属于为确定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而合理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宙航运输要求被告人寿财险石家庄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合理的车辆损失、施救费、第三者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项下给付原告石家庄宙航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1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项下给付原告石家庄宙航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103520元;三、驳回原告石家庄宙航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计1401元,由原告石家庄宙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31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1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宇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