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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92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郑丽钗,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