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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平权与涟源市商务局行政命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权,涟源市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82行初77号原告刘平权,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被告涟源市商务局,住所地涟源市文艺路。法定代表人李俊业,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权诉被告涟源市商务局侵犯个体工商户经营自主权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平权负担。审 判 长  吴建红代理审判员  谭 琛人民陪审员  谭吉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