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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珍与被告魏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珍,魏希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2174号原告:杨珍,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魏希杰,男,1974年2月4日出生,环县人。原告杨珍与被告魏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珍、被告魏希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共计1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元,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更换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未还。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时间、借款金额、书写借条的情况均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被告魏希杰承认原告杨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魏希杰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杨珍借款本金13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共计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元,由被告魏希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俊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