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崔贵新与胡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贵新,胡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崔贵新,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豫红,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栋诉胡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豫红仅有一套住房正在拍卖,已经告知申请人参与分配,别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6执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俊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