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6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崔贵新与胡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贵新,胡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崔贵新,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豫红,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栋诉胡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豫红仅有一套住房正在拍卖,已经告知申请人参与分配,别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6执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俊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广华 来自: